牡丹江塑料挤出机设备厂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5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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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牡丹江塑料挤出机设备厂家

 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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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楼继伟     2014年4月23日   牡丹江塑料挤出机设备厂家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 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

  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将六条三款修改为:“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将六条四款修改为:“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将七条修改为:“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者纸笔考试方式。”   四、将九条修改为:“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五、将十二条修改为:“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六、删除十三条二款中的“综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业阶段考试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   七、在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三款:“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以及经评阅的考生答卷,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009年3月23日财政部令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4月23日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 试办法〉的决定》修改)

  一条 为规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二条 财政部成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组织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委会设立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财政部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成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组织导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委会设立地方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条 财政部考委会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隔热条PA66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财政部考委会的决定牡丹江塑料挤出机设备厂家,处理本地区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条 符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不满5年者;   (二)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六条 考试划分为业阶段考试和综阶段考试。考生在通过业阶段考试的全部科目后,才能参加综阶段考试。   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6个科目;综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测试1个科目。   每科目考试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七条 考试为闭卷,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或者纸笔考试方式。   八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各年度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当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十条 报名人员可以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十一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业阶段考试1个长科目的考试。   十二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报名地的地方考办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十三条 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格成绩5年内有。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业阶段考试格证书。   对取得综阶段考试科目考试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业阶段考试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业阶段考试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取。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职业能力综测试科目考试所在地的地方考办取。   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以及经评阅的考生答卷,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   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1〕1053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2005年度至2008年度任一考试科目格成绩的考生,以及已经获准免试或者豁免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部分考试科目的考生,参加200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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